郫县卫生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含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审批 事项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含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2 、办理单位: 郫县卫生局
3 、 办理窗口: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4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5 、收费标准:工本费 10 元
6 、收费依据: 依照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一九九六年九月发布的《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之有关规定执行。
7 、联系电话: 87932335 、 87865645
8 、投诉电话: 87932300 、 87888472
9 、窗口接件: 是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17 号,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83-1 号, 2001 年 10 月 30 日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 1997 年 1 月 1 日 ) 第四条:“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
请。书面申请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有项目变更。
第二步: 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同时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 申请人向取得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步: 县卫生执法监督所进行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五步: 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正式提出办理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六步: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县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第二、三、四步可同时进行。
四、申报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 A4 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 、凡新、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
3 、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4 、卫生管理制度;
5 、卫生管理机构;
6 、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7 、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8 、制水工艺流程相关资料(二次供水除外);
9 、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复印件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10 、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1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 、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资料;
13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许可项目减少,污损补办,请按照《卫生许可证部分项目变更、遗失补办、污损补办、注销审批》办理指南办理。
(三)复核
1 、《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
2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有改建、扩建单位提供) ;
3 、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表;
4 、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5 、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资料 ;
6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到期换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
2 、以下同复核 2.3.4 .5.6. 条。
五、申请条件:
1 、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 、水质监测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 )和《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3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五病”患者均以调离原工作岗位;
4 、 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有水污染应急预案;
6 、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7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