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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人员)合格证核发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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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人员)合格证核发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人员)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八、十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第一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属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
第二步:所属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受理。
第三步: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培训、考 试、考核。(人员合格证需此步)
第四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步:评审合格者,在承诺时限内发证;评审不合格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机构:1、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申请表一份;
2、县行政部门评审合格材料;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鲜章:)。
人员:1、个人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花名册一份;
3、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合格材料;
4、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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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10元/机构;5元/人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22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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