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卫生局
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2 、办理单位:郫县卫生局
3 、办理窗口:郫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郫县卫生局窗口
4 、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发证。
5 、收费标准:工本费 10 元
6 、收费依据 :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卫计发 [1996] 第 065 号发布的《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规定和标准》
7 、联系电话: 87932335 、 87865645
8 、投诉电话: 87932300 、 87888472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9 号 1995 年 10 月 30 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04 年 9 月 24 日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省属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中央机关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外省的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川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第(四)项:“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川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有变更项目 ;
第二步:县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
第三步: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
第四步:完成上述三项程序后 , 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局窗口提出办证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正式受理 ;
第五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县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注:第二、三步可同时进行。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 A4 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新办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卫生设施配置平面图 (包括所有食品原料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并准确标注各场所的尺寸、出入口、门窗等,可按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分类制作多张图纸),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3 、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 、 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5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资格证明、 身份证明复印件;
7 、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
8 、从业人员名单或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审批的经营单位应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1 )变更企业地址:
A 按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不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B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 2 )新增许可项目:
A 增加食品加工或餐饮业项目的食品经营企业分别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卫生许可证新办证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不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B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 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许可项目减少,污损补办,请按照《卫生许可证部分项目变更、污损补办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办理。
(四)换证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卫生设施配置平面图 (包括所有食品原料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并准确标注各场所的尺寸、出入口、门窗等,可按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分类制作多张图纸),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3 、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 、 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5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资格证明、 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从业人员名单或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卫生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经营散装食品的,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