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许可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许可
2、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1994年12月3日)第十条、第十八条 3、《四川省贯彻国家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计划委员会等11厅、局1999年9月28日)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239号 |
第一步:申请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注册申请的有关资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受理。
第二步: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执业评审。
第三步: 评审合格者,在承诺时限内发证;评审不合格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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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申请书(原件);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⑴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⑶所在地区人群健康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⑹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⑼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⑽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⑾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⑿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⒀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⒁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⒂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
⑴选址的依据;
⑵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⑶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⑷占地和建筑面积。
4、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原件);
5、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7、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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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