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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审查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有变更项目 ;

申请人申请审查资料齐全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出具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步、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进行现场卫生审查,经营场所卫生设施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提出一次性整改意见书。

第三步:申请人取得卫生审查意见书后,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

第四步:完成上述程序后 , 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局窗口提出办证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全部材料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五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县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 A4 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卫生许可审查示意图

                 

 
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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