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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卫生局

卫生许可证部分项目变更、遗失补办、污损补办、注销审批

事项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卫生许可证(食品、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减少许可项目、注销许可证,污损补办、 注销许可证

2 、办理单位:郫县卫生局

3 、办理窗口:县服务中心成都市卫生局窗口

4 、事项类型:即办件

5 、收费标准:工本费 10 元

6 、收费依据 :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卫计发 [1996] 第 065 号发布的《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规定和标准》

7 、联系电话: 87932335 、 87865645

8 、投诉电话: 87932300 、 87888472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9 号 1995 年 10 月 30 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87 年 4 月 1 日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三)《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83 号 1997 年 2 月 1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建设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复查。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 1997 年 1 月 1 日 )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申办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第二步:申请人持填写齐备的《卫生许可申办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办证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补齐后方可受理;

第三步: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当场办理发证。

四、申请材料

注: 申请资料应用 A4 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变更登记审批的经营单位应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 、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 1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 2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 3 )分支机构需提供所属企业关于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

(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 2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 3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4 )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 5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变更地址名称:

( 1 )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 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的,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 2 )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3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

(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遗失补办

1 、遗失情况说明

2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3 、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等)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污损更换

凡卫生许可证证件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卫生许可证内容(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鉴等)无法辩识的,须更换卫生许可证。

1 、提交书面申请(使用 A4 纸,文字须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公章;

2 、卫生许可证原件;

3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注销

1 、提交书面申请(使用 A4 纸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

2 、卫生许可证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需与卫生许可证相符);

五、申请条件

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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