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制度,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依照本实施办法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及《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原则是精简高效、公正准确。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均应按本实施办法参加评审。

第六条 省和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的妇幼卫生工作重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调整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

第二章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等级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和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一、二、三级;

一级妇幼保健院:指县(区、县级市)级妇幼保健院,其规格、收费标准、人员待遇等与县级(二级)医疗机构相同。

二级妇幼保健院:指市(地、州)级妇幼保健院,其规格、收费标准、人员待遇等与市(地、州级医疗机构相同。

三级妇幼保健院:指省级妇幼保健院,其规格收费标准、人员待遇与省级医疗机构相同。

第九条 各级妇幼保健院依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经过评审,按所得总分评定为甲、乙、丙三等:得分900分以上为甲等;700?99分为乙等;600?99分为丙等。

第三章 评审的权限

第十条 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卫生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三级乙、丙等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省卫生厅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一级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市(地、州)卫生局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指导下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分为省和市(地、州)两级。

第十六条 下级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组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组长)两名,主任委员(组长)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委员由卫生行政管理、妇幼保健、妇儿医疗、护理、医技及后勤等专业,每专业2?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业务水平及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设专、兼职工作人员1?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依照本实施办法,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任务。

第二十一条 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应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纪守法,搞好廉政建设,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周期性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周期为三年。周期性评审以《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为依据,实施对妇幼保健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凡达到《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并经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先行自查自评,创建等级妇幼保健院。

第二十四条 经自查自评,达到以下申报等级评审必备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一式8份。

申报等级评审的必备条件是:

1.已授予爱婴医院。

2.申报前一年内无一级责任事故。

3.门诊、住院服务对象满意率≥80%。

4.保健、医疗、护理、医技人员“三基”考核合格率≥80%。

5. 甲级病案率≥80%。

6.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二十五条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其参加评审的资格,并在30天内,将合格的申请书一式6份提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对《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进行审核,确认其参加评审的资格,并向合格的申请者发放《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按照《受理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和日程安排,派出5?0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完成对申报的妇幼保健机构的现场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考核依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并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其主要工作程序与方法是:

1.听取院、科二级的情况介绍。

2.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病案。

3.询问有关人员。

4.查看现场是否与资料一致。

5.考核技术人员的“三基”理论与操作;

6.测试服务对象、职工、下级单位的满意程度。

7.评价检查考核的结果,并向受评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但不得公布得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在评审中发现医德医风、保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评审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三十条 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应在现场考核结束后30天内,集体讨论检查考核的结果,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确定被评机构是否合格和相应的级别与等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评审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评审工作概况。

2.《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各项指标的得分。

3.被评审机构的总分。

4.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5.拟定评审结论。

6.应当说明的其它内容。

7.评审委员会(组)主任委员(组长)签名。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集中审核批准,作出最终评审结论。并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布等级妇幼保健院名单,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评审总分与申报等次分值低限相差50分以内的妇幼保健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二个月的改正期限后重新组织一次复审。

第三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原则上不能越级申报评审,但具备上一级甲等标准的,可以越级申报。越级申报的妇幼保健机构必须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初评合格后方可接受正式评审。越级后在辖区内承担的妇幼保健任务仍保持不变。

第三十四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专案存档,保存期至少二个评审周期。

未经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的书面同意,评审委员会(组)及其成员不得公布评审中获得的原始材料。但有关评审汇总性资料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申请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省医疗机构评审收费有关规定,承担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小组在现场检查考核期间的差旅、交通及劳务补助等费用。

第六章 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卫生部统一格式的评审等级证书和标识。

第三十七条 评审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周期相同。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标识必须与评审证书相符。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任务,对妇幼保健机构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与完善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第四十条 获得等级的妇幼保健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等级的其它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发证机关和相应的妇幼保健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应针对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日常考核与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分值占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15%。

第四十二条 在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发现妇幼保健机构在医德医风,保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证书和标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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