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检疫实施办法

 

为防止霍乱、副霍乱自疫区传出或传入,在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渔港(场)设置临时检疫(包括留验所或留置站)实行交通检疫。也可由铁路、航运等交通部门分别派遣卫生检疫人员随交通工具执行检疫。

凡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人员都必须接受检疫,必要时对来自疫区的水产品、海产品等施

行卫生检验及卫生处理。

省、市、自治区内交通检疫的实施和撤销,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涉及省、市、自治区之间的铁路、航道、航空的检疫实施和撤销,由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决定。

有关党政部门对交通检疫的实施和撤销均应报上一级党政部门备案。

交通检疫涉及面广,必须由卫生、交通、铁路、航运、公路、航空、水产、公安、部队、商业、民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解决交通检疫中的问题。

根据我国实际通情况将国内交通检疫归纳为五项:即铁路检疫、航运检疫、公路检疫、航空检,渔港(场)及渔民检疫。国境检疫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

(一)铁路检疫:按·铁道部、卫生部(85)铁卫字1071号“关于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执行全文附后)。

(二)航运检疫:可参照铁路检疫执行。

(三)公路检疫:公路检疫包括来往于公路的各类车辆检疫。由地方卫生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和车站等有关方面,实施车辆发车和到达时的检疫工作。检疫人员要及时发现旅客有无吐泻病人,并通过车乘人员询问旅客中有无吐泻病人。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送留验所隔离治疗。接触者可登记并通知到达地检疫站检疫观察。在行车途中若发现车上有疑似病人,为不污染车站,车可停于市郊并设法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对车站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要进行监督,对病人污染的环境要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做好灭蝇工作。

(四)航空检疫:

1.在重点机场应设置机场检疫站。在机场发现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要立即隔离留验。在无检疫站的机场,若发现疑似病人则由机场通知当地防疫部门处理。

2.航程中若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将其临时隔离,并在机舱内对其污染的环境进行消毒。到达前方机场后,将患者交机场检疫站或由机场负责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联系处理,同机密切接触者应接受检便、服药和留下去向等医学观察。

3.飞机上应备有必要的抗菌消毒药品和口服补液盐(ORS),要训练机上服务人员学会有关发现病人和卫生处理的方法。

(五)渔港(场)及渔民检疫:

1.渔船上的卫生员应负责船上渔民的医疗保健和卫生管理工作,如饮水消毒、粪便管理、饮食卫生、卫生保健、疫情报告、灭蝇等。渔船上要备有治疗和消毒药品。

2.出港渔船上应无腹泻病人,船上人员须经粪检阴性或服药处理,船上饮用水、压舱水须经漂白粉消毒,余氯量合乎要求,方可从当地卫生部门领得“渔船卫生检查合格证”(附后),再凭卫生检查合格证向公安部门领取出港签证。

3.渔船进港时由负责人向检疫站报告,接受检疫。合格者在“渔船卫生检查合格证”上签字后,准许上岸。不合格者按当地检疫实施办法处理。

4.各渔港(场)均实行凭“渔船卫生检查合格证”供应生活资料或收购渔货。

5.船上发现疑似病人,应及时靠近或用信号报告就近检疫站(船),并由检疫站(船)负责处理。

6.教育渔民进入港口时不把粪便污物排入水中,以保护港口不受污染;

(六)临时交通检疫站留验所(留置站)的设置和任务:

1.凡设有临时交通检疫站的地方,应附设留验所(或留置站)。所内应备有消毒、灭蝇、医疗急救药品、运送病人工具和病人吐泻物容器等装备器材。

2.留验所接受交通检疫站或车、船交付之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并分别进行隔离、治疗和留验。

3.受隔离的病人症状消失后,带茵者经服药处理后,每日粪检一次,连续两次阴性时,即解除隔离。

4,对密切接触者经服药处理,两次粪检阴性时,解除留验。

5.在留验期间发现之病人和带菌者,立即隔离治疗,并作消毒处理。对其密切接触者继续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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