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标准(试行)
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一)病史询问
1.婚配双方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双方父母是否近亲婚配。
直系血亲是指以结婚本人为中心上下各推三代。自己为一代,往上推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往下推子女、孙子女各一代。所谓旁系血亲,是指上述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自己的叔伯、姑母、舅父、姨母、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2.双方过去和现在病史:
重点询问对结婚和生育有影响的疾病,如精神病、法定传染病、性病、遗传病、麻风病、心肝肾等重要脏器的疾病、生殖系统的疾病和缺陷以及智力发育障碍等。如先天性缺陷,则应追问本人出生前后经过,包括母亲妊娠早期有无异常情况、分娩方式及出生时体重等。
3.双方个人史:
主要询问可能影响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烟酒嗜好。
4.女方月经史:
包括月经初潮年龄、经期、周期、月经量、伴随症状及末次月经时间等,有助于发现某些影响婚育的妇科疾病和生殖器官发育异常。
5.若系再婚,应询问以往婚育史。
6.如怀疑为性病,应询问父母有无性病史。
7.询问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
包括家族中有无盲、聋、哑、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智力低下、色盲以及其它严重的遗传病思者。
(二)体格检查:
1.物理检查:
(1)全身检查:
一般情况:
身高:对身材特殊者应测身高,有助于某些遗传病或内分泌异常的诊断,如先天性软骨发育不全、克汀病、垂体性佛儒、巨人症等。
面容:观察是否愚钝、满月脸、狮面(麻风。
体态:观察有无特殊体态,有助于诊断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
智力表现:语言行为等。
精神状态:包括意识状态、感知、情感、思维、记忆、智能等(必要时需心理测查和智商测定。
营养发育:应注意第二性征发育等。
血压:对原发性高血压和某些肾脏病的诊断有帮助。
各部位检查重点:
五官:除检查有无盲、聋、哑外还应注意有无眼距增宽、耳位过低、鼻根塌陷、眼球过小、虹膜缺损、兔唇、腭裂、牙齿稀疏等异常情况。
颈部:应检查有无甲状腺肿大及其异常肿块。
胸部:胸廓畸形、乳房、心肺。
腹部:肝脾、包块、腹水、其它。
浅表淋巴结:肿大、压痛。
毛发:分布情况、有无脱发。
皮肤:皮肤、指纹形态、色素异常、感觉障碍、有无闭汗以及皮下结节,有助于诊断麻风、性病以及某些遗传病。如先天性外胚叶发育不良、多发性神经纤维瘤等疾病。
脊椎:有无畸形及活动情况。
四肢:有无痉挛、瘫痪或肌肉萎缩。
(2)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生殖器检查重点在于发现影响婚育的生殖器疾病。
女性:检查前应排空小便,仰卧于检查台上,两腿屈曲分开,注意外阴有无畸形、肿瘤、炎症、白斑或溃疡,然后以两指分开明唇,观察尿道口有无畸形、红肿,注意分泌物性质,取分泌物检查滴虫、霉菌等。
对未婚女青年只做直肠腹部双合诊检查,检查时直肠内手指稍向前,以观察有无处女膜、阴道畸形。一般对处女膜破裂与否不追究、不鉴定、不记录、不议论,而且要注意守密。如有特殊原因欲做窥阴器或阴道内诊检查,要向受检者或家属说明理由并取得同意,检查动作要轻缓、细致、尽量避免损伤处女膜,并要查清子宫位置、大小、硬度、活动度,检查附件有无增厚、压痛及肿物,并注意鉴别其性质。
男性:常规取直立位检查。包括以下项目:
阴茎:应注意发育、大小、有无畸形,将包皮上翻,注意有无包茎、包皮过长、阴茎头部有无结节、粘连、溃疡或肿瘤,有无尿道移位畸形、尿道口炎症等。
阴囊:大小、形状、紧张度,皮肤有无湿疹,有无精索静脉曲张、阴囊肿症,分别检查睾九、副睾的大小、形状、硬度、压痛、活动度等,并须两则同时检查进行对比。如阴囊内睾丸缺如。应检查腹股沟内外环处、阴茎底部、会阴部等处有无隐睾。疑有鞘膜积液应做透光试验检查。
2.实验室及其它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
区、乡级婚检机构:胸透,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查霉菌,滴虫,HBsAg,梅毒检查。
(2)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查:
淋菌涂片或培养,乙肝两对半及肝功能检查,染色体核型分析,心电固,超声波,精液检查,活组织病理检查,智商测定及艾滋病检查。
(3)如经以上各项检查仍难以确诊者,可转诊至“婚前检查技术指导组”进行会诊,以明确诊断。
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
一、暂缓结婚者:
(一)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二)男女任何一方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它精神病发病期间以及病情稳定未满二年以上者。
(三)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间。
二、不宜生育者:
(一)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包括: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遗传性致盲眼病(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的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的双侧性先天性小眼球)。
(二)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
(三)婚配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症。
(四)婚配双方均为中、重度智力低下者(非遗传因素所致者除外)。
(五)婚配的任何一方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并系高发家系患者再现风险75%)、先心病。(注:高发家系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同样遗传病者)。
不属上述范围的罕见严重遗传病,凡能致死或造成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能直接发病,又不能治疗者,可提供“婚前检查技术指导组”会诊。
三、凡属下列疾病,婚姻保健工作者应对之进行宣教,使之充分理解婚育后果,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一)危害生命的脏器严重代偿功能不全。
(二)可矫治的影响性生活及生育的生殖器官畸形;无法矫治的生殖器官畸形应向受检查者双方讲明情况,使其充分理解。
(三)婚姻生育足以使婚配双方已患病症加重恶化者。
四、婚前体检后的分类指导:
1.对未发现异常情况者,出据“合格证明”。
2.发现与婚育有关的异常情况,应根据“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给予相应的指导和治疗。
五、婚后随访及咨询指导:
对婚前体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专册登记并作好随访工作。对其他婚后有关性生活及生育的保健问题均应接待指导。
六、注意事项:
(一)婚检医生应为主治医生以上职称,经过“婚前检查技术培训”合格者,并持有《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合格证》,检查中应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二)检查女性生殖器官,应常规作肛查,若发现异常,需作阴道检查时,必须取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方能进行。除处女膜闭锁外,对其完整性不作描素。
(三)对暂缓结婚者应讲清利害关系,帮助落实指导措施。
(四)对不宜生育者,需慎重对待,耐心解释,必要时转至“婚前检查技术指导组”会诊。
(五)发现婚前妊娠者,应视女方年龄、健康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六)认真填写体检记录,案例记录,并妥善管理,一般应保存五年以上,并作好登记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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