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的开展,降低儿童常见病、多发病患病率和婴幼儿死亡率。促进儿童生长发育,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使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及国务院、卫生部儿童健康保护和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保护儿童健康。有效施行儿童保健的新型服务形式。

第三条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是指对儿童,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体格、神经精神发育评价,喂养、早教及体格锻炼指导,计划免疫,常见疾病的防治,出生缺陷及体弱儿筛查等系列儿童保健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儿童法定监护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各级技术指导组,指导组成员由当地有关单位的学科骨干组成。各级技术指导组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的业务服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监督、资料汇总及其它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乡村专兼职儿童保健人员在县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实施业务服务。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此项业务服务。

第八条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的归口业务管理机构为各级妇幼保健单位,各有关单位

必须定期向其报送统计资料,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章对象、目的、内容、程序

第九条 管理对象:自愿接受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我省境内七岁以下儿童,重点为新生儿和五岁以下散居儿童。

第十条 管理目的:根据儿童不同时期生理、心理特点和保健需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对儿童进行系统的保健管理服务,降低儿童常见病、多发病患病率和婴幼儿死亡率,促进儿童生长发育,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使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管理内容与程序:

一、健康儿童

1.新生儿管理棗新生儿建卡和访视

出生至不满二十八天为新生儿期,其管理内容与程序:

(1)访视次数:正常新生儿,出生第7天以内、14、28天各访视一次;遇有异常情况要增加访视次数。

(2)访视内容:每次应有侧重。

初访(出生后第七天):

①建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卡或手册。

②了解新生儿在出生前、出生时及出生后的情况,了解黄疽出现时间、卡介苗接种及乙肝疫苗接种情况等。

③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

④筛查早产儿、低体重儿及其它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

⑤进行全身检查、母乳喂养指导和护理指导。

复访(出生后第十四天):

①了解喂养、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指导。

②观察脐带脱落及黄疽消退情况。

③生后14天测量体重,了解生理性体重下降后恢复情况,不正常者,应分析原因并及时予以指导。

④对早产儿、多胎儿、人工喂养儿或冬季出生儿要进行佝偻病预防指导。

满月访问(出生后第二十八天)

①测量体重,增重不足五百克者应分析原因,按体弱儿进行管理。

②进行全身检查,评价其健康状况后结案,并转入婴幼儿系统管理,使用或指导家长使用

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

③了解卡介苗、乙肝疫苗免疫接种情况。

2.婴儿期管理棗生长发育监测或定期体检

满二十八天至不满一岁为婴儿期椘涔芾砟谌萦氤绦颍?/P>

①生长发育监测:使用或指导家长使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出生后第l、2、4、6、9、12月时各监测一次,对体重增减异常者,应分析原因并予以指导。

②定期体检:农村出生后第1、3、6、12月时各进行一次体检;城市,出生后1、2、4、6月、12月时各进行一次体检;测量身长、体重,检查全身各系统,结合小儿各年龄特点,进行有侧重的问诊和检查。

③对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进行评价.筛查出体弱儿并进行专案管理(填写专案管理记录)。

④做好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ARl)、腹泻等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

⑤指导科学喂养:推行母乳喂养,指导正确的混合人工喂养方法,指导合理的辅食添加和正确的断奶方法。

⑥宣传营养知识,指导家长对婴儿进行体格锻炼,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⑦配合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管理。

3.幼儿期管理棗生长发育监测或定期体检

满一岁至不满三岁为幼儿期,其管理内容与程序:

①生长发育监测:使用或指导家长使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出生后第15、18、24、30、36月各监测一次,对体重增减异常者,应分析原因并予以指导。

②定期体检:出生后第18、24、30、36月各进行一次体检,测量身长、体重,检查全身各系统,结合小儿各年龄特点,进行有侧重的问诊和检查。

③对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进行评价,筛查出体弱儿并进行专案管理。

④做好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等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

⑤宣传小儿合理营养知识,指导小儿体格锻炼。

⑥根据小儿神经精神发育及体格发育特点进行早期教养指导。

⑦配合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管理。

4.学龄前期管理棗定期体检

满三岁至不满七岁为学龄前期,其管理内容与程序:

①定期体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②对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进行评价,筛查出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③做好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配合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管理。

④宣传小儿合理营养知识,指导小儿体格锻炼。

⑤根据小儿神经精神发育及体格发育特点进行早期教养指导。

二、体弱儿管理

体弱儿指:低出生体重、早产、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缺铁性贫血、n度以上营养不良、反复感染(每月>2次)、先天性畸型等婴幼儿。

1。体弱儿管理内容与程序:

①筛查:通过接生、定期体检、生长发育监测、门诊、访视及家长观察进行筛查。

②登记:乡(镇)卫生院建立专案登记册和病历,对其进行专案登记并进行重点管理。

③处理:根据各个体弱儿具体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对重症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处理。

④管理:通过家庭随访、保健门诊、家庭监护和会诊或转诊进行管理。

⑤结案:对恢复健康或疾病治愈后的患儿给予结案,转为健康儿保健管理。

2.高危新生儿管理内容与程序:

(1)凡有以下情况者,应列入高危新生儿范围:

①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新生儿和孕满28周到未满37周的早产儿。

②曾有宫内缺氧、产时窒息的新生儿。

③有先天性缺陷(如先心病、腭裂)的新生儿。

④母亲孕期患有内科或其它疾病者出生的新生儿。

(2)高危新生儿管理内容与程序:

①除按新生儿常规管理外,要列专案管理,每周访视二次;体温不正常、生活能力差或出生体重在2000克以下者,每天访视一次。

②注意体温变化,重点注意保暖,指导家长保暖方法,每次访视要测体温。

③吸吮能力差者,要指导滴管喂养,注意防止呛奶。每周测量体重一次,对体重增长缓慢者要分析原因。

④指导家长随时注意小儿神志、面色、呼吸、吸吮力、皮肤软硬、大小便情况等,避免与外人接触,以防感染。

⑤生后二周加服维生素D或满月时肌注D3一次(5?0万)。

⑥访视过程,遇有疑难病情及异常情况,及时转送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⑦对已恢复正常儿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程序。

第四章管理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对象享受管理服务时,要向承担保健服务的单位一次性交纳全程或分阶段交纳服务费。

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开设的服务内容、期限等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 承担系统管理服务的单位必须公布具体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出具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服务收费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享受公费医疗或民政救济者,由承担公费医疗或民政救济的单位予以报销;其它对象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

(二)服务中的物质材料消耗和仪器设备折旧费。

(三)妇幼保健人员技术培训和办公用品费。

(四)部分提留为本单位发展基金,用于购买设备,扩大服务项目等。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和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九条 收费来源属正常有偿服务,政府财政不减少或冲抵其正常拨款和经费补助。

第五章 质量控制和工作评估

第二十条 各地市州县依据本细则制定管理方案和考核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服务的单位必须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化、科学化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承担服务的单位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表、卡、簿、册。有关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质量和数量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在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因责任原因引起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乡级卫生部门批准擅自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服务者,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展,并没收其非法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借口承担服务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卫生行政

部门或承担服务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者,要提请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服务对象提出申诉后,经复议情况属实,承担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有涂改、丢失、隐藏、伪造、销毁与事实有关的资料者,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四川省卫生厅。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执行。

00-09-05 1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