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城乡集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保证儿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款及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局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它有关医疗机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各级技术指导组,其人员由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学科骨干组成。各级技术指导组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服务、人员培训、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服务实行分级分类服务和管理,或适合当地实际的其它有效方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服务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的乡镇卫生院开展。乡镇卫生院暂不具备服务条件的,由县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或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医疗机构开展。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管理与指导工作原则上归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执行。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定期向其报送有关卫生保健统计资料。全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指导中心为省妇幼保健院。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院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暂不具备条件的,应设有保健组。

第十二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一名;日托儿童100?50名、全托儿童50?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哺乳室。及时添加辅食,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建立《四川省儿童保健手册》,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六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2)。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中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

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饮食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末提及的其它托儿所、幼儿园机构仍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6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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