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选)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八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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