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关于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规定,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消杀药械、卫生用品等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发放与管理卫生许可证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凡法规规定需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持其主管部门,或者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到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登记。

第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接受登记时,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向申领者说明填表要求及送表时间。

不属发证范围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申领者说明原因,并记录存查。

第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后,即指定卫生监督员审核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栏目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的提出修改意见,待符合后再受理。

第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在受理《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十日内到现场进行审查监测,现场审查监测结果,由卫生监督员填写《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审查记录》。

第八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地,用品、用具和设施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

(三)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五病”患者均已调查原工作岗位的;

(四)从业人员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

(五)各项卫生监测结果合格的;

(六)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的。

第九条 符合发证条件的,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的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意见”,送科主任复核签字,再送卫生监督机构领导审批。批准发证的,由卫生监督员填写卫生许可证及其副本。卫生许可证连同《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第二联一并发给申领者。《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第一联送申领者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卫生许可证应于现场审查监测次日起二十日内发出;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仍应于上述规定时限内告诉申领者,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记明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有效,持证者须于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带上原卫生许可证到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换证”或“复验”登记。

卫生监督机构接受登记时发给《复验登记表》一式二份,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复验。符合第八条的给予“换证”或加盖“年度复验”章;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应向其说明原因,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持卫生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需变更其生产经营厂、店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或停业的,须于变更前三十日内到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换证”或“注销”事宜。

第十三条 “换证”或“注销”均应将原卫生许可证交回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售。

第十五条 申领卫生许可证者认为符合发证条件,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或受理逾期不答复的,申领者应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申领卫生许可证或办理“换证”、“复验”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按“收费标准”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交纳费用。

第十七条 除卫生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复验登记表》、《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审查记录》、《复议结果通知书》均按四川省卫生厅规定式样印制。《卫生许可证》由四川省卫生厅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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