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爱卫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郫县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郫县爱卫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 依据《郫县爱国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爱卫会依法进行处罚:
(一)开展、参加杀灭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未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依照《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 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10 元至 50 元罚款;
(二)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 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 10 元至 50 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1 、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
2 、内部卫生管理无序的;
3 、乱堆、乱放以及焚烧杂物、废弃物的;
4 、排水不畅,污水粪便漫溢的。
二、自由裁量标准。
(一) 1 、处罚行为: 开展、参加杀灭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未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
2 、处罚依据:《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全市要定期统一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各单位、家庭、个人都应开展、参加杀灭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3 、处罚标准。
( 1 )各单位、家庭、个人开展、参加杀灭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四害”中有一项病媒生物的密度未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 5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10 元罚款。
( 2 )各单位、家庭、个人开展、参加杀灭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四害”中有两项病媒生物的密度未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 2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20 元罚款。
( 3 )各单位、家庭、个人开展、参加杀灭鼠、蝇、蚊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四害”中有三项病媒生物的密度未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 3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30 元罚款。“四害”中有四项病媒生物的密度未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 50 元罚款。
(二) 1 、处罚行为: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内部卫生管理无序的;乱堆、乱放以及焚烧杂物、废弃物的;排水不畅,污水粪便漫溢。
2 、处罚依据:《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 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 10 元至 50 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 、处罚标准。
( 1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处以单位 500 元罚款;
( 2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内部卫生管理无序,乱堆、乱放以及焚烧杂物、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 2000 元罚款;
( 3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内部卫生管理无序的;乱堆、乱放以及焚烧杂物、废弃物的;排水不畅,污水粪便漫溢的,对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