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卫生局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成府发 [2007]83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对卫生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的以下规定
(一)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 、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2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7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8 、胁迫、诈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衡量标准
(一)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衡量标准:
1 、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 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 3 )处罚标准:
①无证生产经营时间 3 个月以内 :
从业人员 5 人以内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 — 1000.00 元;
从业人员 5-10 人以内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5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 — 1500.00 元;
从业人员 10-20 人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2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1500.00 — 2000.00 元;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2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0 — 5000.00 元;
②无证生产经营时间 3 个月以上 , 一年以下 :
从业人员 10 人以内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2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 — 2000.00 元;
从业人员 10-20 人以内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3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0 — 3000.00 元;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4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0 — 5000.00 元;
③无证生产经营时间 1 年以上 2 年以内 :
从业人员 10 人以内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3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0 元;
从业人员 10-20 人以内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4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罚 3000.00 — 5000.00 元;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5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0 — 7000.00 元;
2 、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 2 )处罚依据:
①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②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案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3 )处罚标准:
①无证从业人员 3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 ( 每人 ) ;
②无证从业人员 3 人以上 8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600.00-1500.00 ;
③无证从业人员 8 人以上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500.00-3000.00 元
3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
( 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 3 )处罚标准:
①从业人员在 5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 — 500.00 元;
②从业人员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 — 1000.00 元;
③从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 — 3000.00 元
4 、生产经营病死的禽及其制品案、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有毒)食品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 ( 五 ) 、 ( 九 ) 、 ( 一 ) 项之规定
( 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3 )处罚标准:
①从业人员在 5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 元;
②从业人员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 — 2000.00 元;
③从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0 — 5000.00 元;
5 、违反食品标签管理规定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3 )处罚标准:
①从业人员在 5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
②从业人员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 — 2000.00 元;
③从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0 — 5000.00 元
6 、违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管理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有关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以及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 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3 )处罚标准:
①从业人员在 5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500.00 元;
②从业人员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 — 1000.00 元;
③从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 — 3000.00 元
7 、违反保健食品管理规定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 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3 )处罚标准:
①从业人员在 5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500.00 元;
②从业人员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内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 — 1000.00 元;
③从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 — 3000.00 元
8 、食物中毒中毒肇事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
( 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 3 )处罚标准:
①造成中毒或疾患人数 10 人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3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3000.00 元;
②造成中毒或疾患人数 11-30 人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4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0-8000.00 元;
③造成中毒或疾患人数 31-100 人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0-30000.00 元;
9 、擅自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 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 3 )处罚标准:
①超范围两个以内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时间一年以内 :
从业人员 10 人以内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2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 — 2000.00 元;
从业人员 10-20 人以内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3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0 — 3000.00 元;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4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0 — 5000.00 元;
②超范围两个以上(含两个)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时间 1 年以上两年以内的 :
从业人员 10 人以内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3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0 元;
从业人员 10-20 人以内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4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0 — 5000.00 元;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5 倍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0 — 7000.00 元;
(二)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衡量标准
1 、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2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 四 ) 项第 4 目、第 ( 五 ) 项第 1 目、第 4 目、第 ( 六项 ) 第 1 目、第 ( 九 ) 项第 3 目
( 3 )处罚标准:
①情节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②从业人员 3 人以内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300.00 元 ;
③从业人员 3-5 人以内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500.00 元。
④从业人员 5 人以上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600.00-800.00 元。
2 、违反健康管理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 2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 一 ) 项第 2 目、第 ( 二 ) 项第 1 目、第 3 目、第 ( 三 ) 项第 1 、 2 目、第 ( 四 ) 项第 1 、 2 目、第 ( 五 ) 项第 1 目、第 ( 九 ) 项第 3 目、第 ( 十 ) 项第 1 目
( 3 )处罚标准:
①无健康证人数占总从业人员数 50% 以下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②无健康证人数占总从业人员数 50-80% 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③无健康证人数占总从业人员数 80% 以上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
3 、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 1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 2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 一 ) 项第 3 目、第 ( 二 ) 项第 1 目、第 2 目、第 ( 三 ) 项第 1 目、第 ( 四 ) 项第 1 目、第 3 目、第 ( 五 ) 项第 1 目、第 2 目、第六项第 1 目、第 ( 九 ) 项第 3 目、第 ( 十 ) 项第 1 目
( 3 )处罚标准:
①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处罚 20.00-200.00 元;
②二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 — 200.00 元;一次处罚后无改进者,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400 元;
③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 — 800.00 元;一次处罚后无改进者,处以罚款人民币 400.00-1500.00 元;
④四项以及四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400.00 — 1500.00 元;一次处罚后无改进者,处以罚款人民币 800.00-3000.00 元;
(三)常见医疗卫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衡量标准:
1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1 )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2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处罚标准:
①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②没收药品、器械、非法所得;
③无证时间在 6 个月以内,或有从轻情节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3000.00 元;
无证时间在 6 个月以上两年以内,或有从重情节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0-10000.00 元 。
2 、医疗机构未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1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2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 )处罚标准:
①超范围一个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
②超范围两个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0 元;
③超范围两个科目以上,开展诊疗活动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0 元 ;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1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2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3 )处罚标准:
①情节轻微的 , 责令立即改正;
②使用 1-2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诊疗活动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2000.00 元 ;
③使用 2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诊疗活动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0-5000.00 元 ; 有从重情节的 ,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 、医疗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1 )相关法律法规: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2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以人民币 5000.00 元以上 200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3 )处罚标准:
①责令立即改正;
②有从轻情节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1000.00 元;
③有从重情节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3000.00 元;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 3000.00-5000.00 元;
⑤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0-20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