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
凡是本县农村户口的居民(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均可以户为单位,在其户口所在镇每年自愿缴纳 1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人的权利:
一、农村居民有自愿参加的权利。
二、有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三、有享受规定的医疗补偿的权利。
四、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五、有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权利。
参加人的业务:
一、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规定。
二、按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筹经费。
三、积极配合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妥善保管《郫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相关文书,凭相关证件就医与报销。